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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赵群英就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相关问题答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提问时表示,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检、公安部连续五年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理问题,以及媒体关注的建筑垃圾跨省非法倾倒等问题常抓不懈。

赵群英说,一方面坚持严的基调,重拳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对环境违法行为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五年来威斯尼斯平台,全国生态环境部门共查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1.9万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800余件(截至2024年11月)。今年1—11月,全国生态环境部门共查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1614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18件,涉嫌犯罪人数2520人,有效遏制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案件高发态势。

强化部门联动,充分凝聚执法合力。不断巩固执法司法一体联动模式。国家层面,三部门联合部署专项行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联合举办业务培训,联合通报表扬专项行动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地方层面,各地三部门加强联动,2024年前三季度,各省级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会商座谈159次,开展联合培训29次、近5000人参加培训,组织联合挂牌督办45件,有力推动执法司法无缝衔接。

压实地方责任,有效形成监管合力。针对媒体曝光部分地方建筑垃圾跨省非法倾倒问题,生态环境部第一时间核实情况,推动有关问题深入整改,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召开座谈会,研究加强部门协同举措。召开长三角地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座谈会,加强区域联动。组织开展“清废行动”回头看威斯尼斯平台,交办问题线索720个,对相关问题组织全面溯源、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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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新京报记者获悉,自“冬季行动”开展以来,北京大兴警方紧盯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民生案件,针对性地开展打击工作,近日,成功抓获一名盗窃嫌疑人。 警方介绍,12月1日16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瀛海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家店铺报警,称刚刚店铺门口的报警器响了威斯尼斯平台,一名男子将店内的衣服偷走,并很快消失在人群中。瀛海派出所民警王彦焜立即赶往现场,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在15时30分左右,一名身穿黑色帽衫、黑色裤子的男子,从一楼大厅进入店内,挑完衣服后进入试衣间试衣服,随后穿着新衣服直接从店内离开。因店员报警及时,民警判断该男子并未走远,于是在商场及周边进行查找。经过40分钟左右,便在商场东门附近将男子范某抓获。 “当时,范某身上穿着一件卡其色长袖T恤、黑色羽绒服和黑色裤子,这些衣物均是他刚从店铺内‘换’上的,总价值1700多元。”民警说。据范某供述,他发现该店铺店员非常少威斯尼斯平台,防盗设施相对不完善,便有了贪小便宜的想法。目前,范某因盗窃被大兴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编辑 甘浩校对 刘越

该案中,张某驾驶绿牌五座私人小客车,通过某顺风车出行平台接单,从A县载三名乘客至B县,共收取车费60元。县交通运输局认定张某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张某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张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张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连云港中院认为,从张某的载客行为起因看,根据顺风车出行平台运行规则,行程路线首先要满足自身出行需求,张某的出行目的是回家,在平台上发布自己的行程路线信息并承接出行订单,具有合理性。从载客费用收取方式看,张某对费用的收取与分配并不占据主导地位,而是根据顺风车出行平台规则进行分配。张某载客使用的私人小客车系新能源车辆,出行成本较低,客观上张某实际获取的费用高于出行成本威斯尼斯平台,但该行程价格是根据平台既定规则计算并明示威斯尼斯平台,并非张某自主决定。从载客路线看,张某本次的出行路线完全覆盖乘客的出行路线,此种路线具有“顺路捎带”性质,未对张某的出行目的地产生实质性改变。此外,张某有固定职业,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张某车费收入约10笔,并非以此为盈利手段。张某为分担出行成本“顺路捎带”乘客,并不属于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县交通运输局认定张某擅自从事网约车运营并对其作出处罚威斯尼斯平台,以及县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均属认定事实错误。故二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县交通运输局不服申请再审,江苏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江苏高院提及了该案的典型意义:私人小客车“顺路捎带”乘客方便群众出行,能够缓解公共交通压力,是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业态活动。但在实际运营中,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概念混淆、法律关系不清晰以及管理手段和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导致顺风车业态健康发展面临一定的挑战,这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高行政监管能力,准确界定不同活动的性质。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在依法查处以合乘名义变相实施网约车运营行为时,应当综合考虑载客行为起因、载客路线及收费合理性、对价格的决定权、载客频次等因素,在全面调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对运营行为性质进行准确界定,避免简单以收取费用高于出行成本即认定属于违法从事网约车运营并予以处罚。本案的处理为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以顺风车之名、行网约车运营之实”的违法行为提供了认定方法,有利于依法规范顺风车新业态活动的健康发展。

其实,该案不仅对行政执法机关具有普遍的执法指导意义,对拼车发起人同样具有现实的参考价值——他们同样应当综合考虑载客行为的起因:顺风搭乘;载客路线:自己的出行路线应完全覆盖乘客的出行路线;收费合理性:成本分摊要合理,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价格的决定权:从判例看,最好通过平台接单;载客频次:不能多次规律性地往返等。

诚然,上述因素或许仍需细化,例如完全覆盖乘客的出行路线,拐个弯多走几百米几公里也能算“完全覆盖”吗?收费合理性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成本分摊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都需要明确。只有明晰标准,群众发起拼车或参与拼车回家时才能心中坦然,行政机关执法时才能做到违法必究、依法执法,从而让拼车回家这一市场运力的补充真正发挥作用。